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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扣除问题
添加时间:2008-3-3 4:50:00 内容来源:互联网 网站编辑:琅驭怀喆 查看次数:
问:三费扣除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三费(福利、工会、教育经费)是否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实际支付的三费少于计提的三费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补充:

能否给出具体文件规定?
提问时间: 2008-02-28 16:47:32

最佳答案

回答:zyq135333
级别:先知
1、三费(福利、工会、教育经费)应该按照核定额度的工资总额计提。
2、三费(福利、工会、教育经费)是否作调整,不以实际支付数为依据。它是以提取数作为调整依据。如果在工资总额核定额度内提取的三费,不需要作调整;反之,超出工资总额核定额度内提取的三费,要做调增处理。


其他回答
 
回答:grerntravel
级别:学者
1.如果实际发生的三费大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17.50%的金额
那么按照只能扣除税前扣除的工资*17.50%,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2.如果实际发生的三费小于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17.50%的金额.
那么,实际发生的三费能在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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