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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问题
添加时间:03/03/2008 04:48:00 内容来源:互联网 网站编辑:琅驭怀喆 查看次数:
问: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2000年5月进的公司,最后一次签合同是2006年9月,合同期是三年,也就是说2009年9月合同到期。现在我提前2008年2月打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办离职手续,公司应该有经济补偿给我吗?
提问时间: 2008-02-29 12:54:49

最佳答案

回答:为什么?
级别:新手
因为你最后签订的合同在新劳动法出台前(即2008年1月1日前),所以一切手续应按老的劳动法执行。
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要求辞职的,公司是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如果是单位要辞退你,则按进公司满一年,需支付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他回答
 
回答:黑鞋套
级别:神
没有补偿金的,因为你是个人单方提出辞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是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而本人又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你的情况,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当然,你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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