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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的事
添加时间:2008-3-3 4:42:00 内容来源:互联网 网站编辑:琅驭怀喆 查看次数:
问:关于拆迁的事
我是长春的老住户,最近我家这里要拆迁了,但是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没有!而且这个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想问问拆迁的时候能给我房子吗?
就是觉得有点委屈,本来是长春的老住户,难道以后连房子都没有了???
提问时间: 2008-02-20 12:27:51

最佳答案

回答:qwm554400
级别:智者
拆迁时需要三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
三证俱全的,符合补偿要求,可以得到全部的补偿。目前的补偿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对待一些老房子,确实有的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都是历史形成的,
很多人家子女结婚了,没有房子,在原有的房子边上盖一个小房,没有任何手续,但是多年居住,并且是独门独户,有户口;
对待这样的拆迁户,一般是承认历史,给补偿最低的标准,总的原则是不能让这样的人家没有住的地方。
也有给安置公有住房的,情况不一样,需要与拆迁部门具体的协商
供参考
谢谢

其他回答
 
回答:箭箭4819
级别:神机真人
你好!
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全文复制上来,各地的实施细则都不能违背这个原则。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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